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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窮、疾病、犯罪是人類社會自古以來所面對的三大基本生存困擾,
在犯罪的問題上,我們依社會的共同價值決定了什麼是對的事,什麼是錯的事,
並建立一套認為公平而嚴謹的程序來證明某件事是犯罪行為,
然後對行為人加以懲罰,一來預防犯罪的再發生,二來也是對於行為人的報應。
然而犯罪是個很道地的社會問題,
過去從沒有一個社會可以根決犯罪,未來也不可能,
我們能做的就是透過種種共同認同的制度以將犯罪率壓抑在一定比率之下。
很多人會認為亂世要用重典,
然而刑罰的方法本是最具震撼力的手段,卻不必然是一個最有效的手段;
很多人看到受害人的痛苦,對於加害人感到深惡痛絕,
其實這也是不理性的,因為生存本身就是帶有風險的,
而且將風險實現的責任全部由受害人或加害人來承擔也太沉重了,
因為以牙還牙的懲罰手段不是文明社會該有的行為,而且對於犯罪的消弭也沒有幫助。
這部分我們在法規範上已有「公訴制度」、
「被告之公訴辯護人制度」、「被害人補償制度」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刑法的基本原理就是價值判斷,
如果大多數的人不認同這樣一種價值,這樣的法律就是惡法,就不容易被遵守了。
我們不應該認為刑法是防範犯罪最好的手段,
如果社會上的公民不認同這種價值,
刑法就只是非理性的傳統,或現代社會的天方夜譚。
如果社會上大多數的公民認同這種價值,
就必須透過教育及社會環境來影響每一個人的認知,
讓人們有你我一樣的同理心,能有人肌己肌、人溺己溺的感受,
這就是我站在這裡跟各位宣教的目的。
很多人也都知道那些行為是對的,那些行為是錯的,
可是他們仍然犯罪,有的人是因為別人這樣做,於是將他的行為合理化了,
我們必須知道即使別人侵害了我,我們也不可以不法侵害他人,
有的人也可能是迫不得已的,
於是除了教育之外,還要有一套公平的制度,讓每一個努力的人都有機會成功,
然後刑法再作為最後的手段,以避免少數的人破壞社會的秩序才有意義。
每一個人都要從自己做起,要實實在在的做人做事,
這樣一來雖然不一定會成功,至少得以遠離災禍,
我們永遠都不能祇享權利而不盡義務,
必須要知道要收穫就必須努力,要得到利益就必須付出代價。

到現在還是覺得刑法不是消弭犯罪最好的手段,也不贊成死刑的存在,
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重大犯罪率也不高於執行死刑的國家,
不過我想如果自己或家人是犯罪被害人,應該也會恨不得宰了加害人罷。

Franz is in the 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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